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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大教【2017】61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122cc太阳集成游戏官方网站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3;
(三)非外语专业学生公共外语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3;
(四)毕业论文(设计)的学分绩点≥2.3。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本细则第二条要求者;
(二)在校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申请:本科毕业生可在毕业当年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书面申请学士学位。
(二)初审:各学院(部)负责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位资格,并由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审议,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教务部。
(三)审核:教务部审核各学院(部)报送的初审结果、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等有关材料,并将审核意见提交校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四)评定:校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全校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五)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为教务部。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122cc太阳集成游戏官方网站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教育本科外国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122cc太阳集成游戏官方网站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苏大教〔2013〕139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细则由教务部负责解释。